国际法院(ICJ)
2012/02/23

  1946年根据作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系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和主要司法机关,处理国家间争端。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其他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的国家为法院成员国,目前共有193个。法院设于海牙和平宫。

  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组成的国家团体或各国政府专门指定的国家团体提名,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选举产生。法官应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文明和主要法系。法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各一名,由法官内部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法院依国际法对有关争端做出裁决或对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此外,法院经当事国同意还可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判案。各国接受法院管辖须通过三种方式:一是签署将争端提交法院的特别协议,二是援引国际条约中关于将争端提交法院的规定,三是发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冷战时期,曾连续几年没有任何案件提交法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冷战后,诉诸法院的案件增多。法院至今审理的争端案件和咨询案件共152件。法院在多数案件中既维护了国际法的公正性,又照顾了国际政治现实,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是法院当然成员国。历任国际法院法官的中国人有徐谟(1946-1956)、顾维钧(1957-1967)、倪征燠(1985-1994)、史久镛(1994-2010)和薛捍勤(2010-)。史久镛于2003-2006年担任法院院长,是第一位任此职位的中国人。

  2008年第63届联大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临时自治当局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提供咨询意见。2009年4月16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张军致函法院书记官长,递交了中国政府就该问题发表的书面意见。2009年12月7日,外交部法律顾问、驻东盟大使薛捍勤代表中国政府在法院发表了口头意见。这是中国第一次参加国际法院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