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
2012/03/09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根据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阿瑟的倡议于1893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其目的是统一国际私法规则。1951年第七次会议通过会议章程并成立政府间国际组织。会议主要机构有:1、大会,一般每4年召开一次;2、国际私法荷兰政府常设委员会,过去曾由该委员会确定大会的议程及召开日期等,该职能现在实际上由政府专家特别委员会行使;3、秘书处,称常设局,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少量人员组成,负责海牙公约的研究和起草以及会务等行政事务;4、行政理事会和外交代表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驻荷使节组成,负责私法会的工作计划和预决算等事务。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制订有关公约协调成员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定与合作。目前该组织已制订39项公约和议定书,涉及国际私法合作、合同和侵权法律冲突、儿童保护、夫妻关系、遗嘱、司法文书送达、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

  该组织成员国最初主要是欧洲国家,近年来走向全球化,其成员已遍及世界其他各地,目前共有71个国家和欧盟参加。我国从1981年至1986年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有关会议,1987年7月正式成为成员国,现已参加1965年《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达公约》、1970年《民事或商事外国取证公约》和1993年《保护儿童和跨国收养合作公约》。 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原来适用于港、澳的海牙公约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