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禁化武组织第65届执理会“公约实施状况”之分议题下关于销毁最后期限问题的发言
2011/07/14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欢迎本届会议启动对化武销毁逾期问题的正式审议,高度赞赏您担任执理会主席以来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

  中方认为化武销毁逾期系禁化武组织当前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事关公约核心宗旨与目标,也关系到全球军控与裁军进程。执理会应在各方广泛参与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尽早达成解决方案。

  首先,应对逾期解决方案应全面立足于公约规定,确保相关措施的法律严谨性,维护公约的完整和信誉。有关方案既要考虑到当事国承诺彻底销毁的政治意愿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又应体现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中国代表团原则支持主席提出的框架方案。

  第二,逾期后的化武销毁应着重体现两项重要要素,一是尽早完成销毁的紧迫性,二是加强禁化武组织对销毁进程的严格、有效监督和指导。中国代表团认为,逾期后的销毁活动不应是一个无限期的进程。为此,中方已提出两项具体建议,希在有关解决方案中得以充分体现。

  第三,充分发挥总干事和技秘处监督、核查化武销毁的作用。禁化武组织作为监督各国履约的唯一多边权威机构,应全面发挥其专业技术特长,就化武销毁进展向缔约国提供有效的评估,为后者决策提供参考。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并解决技秘处在资源调配方面的实际困难,确保其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在稳步推进应对库存化武销毁逾期的同时,应同步处理好日本遗弃化武销毁可能逾期问题。根据公约,2012年4月29日亦是日遗化武销毁的最后期限。日遗化武所造成的巨大现实威胁,使其销毁紧迫性远高于现实化武。中方希日方尽早表明能否按期完成遗弃化武销毁,抓紧时间与中方就此展开磋商,以便尽早达成共识。中方并希主席先生重视此问题,适时纳入相应工作框架,争取于10月执理会达成最终解决方案。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