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驻禁化武组织代表张军大使在禁化武组织第66届执理会上的发言
2011/10/06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欢迎您主持本届执理会,中方将与您和其他代表团密切配合,为顺利完成会议各项议程做出贡献。

  中方感谢总干事尤祖姆居阁下所做的全面报告,赞同古巴大使代表不结盟和中国所作发言。下面,请允许我结合会议议题阐述中方立场:

  首先,在《禁化武公约》规定的最终时限内完成化武销毁是公约的核心宗旨和首要义务,也是多边军控和裁军进程在彻底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方面的重要目标,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大局具有重大意义。中方对有关化武拥有国无法按期完成销毁及其严重负面影响深感忧虑。中方认为,作为负责公约实施的国际机构,禁化武组织有义务、有责任在公约框架下,寻求有利于维护国际裁军和军控法律体系可信度和权威性、有利于禁化武组织健康发展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减轻逾期问题的负面影响。

  中方积极参与了关于销毁逾期问题的非正式磋商,高度赞赏主席为推动磋商取得进展付出的巨大努力和辛勤工作。中方支持以主席建议为基础继续实质性谈判,尽早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中方认为,逾期问题的解决方案应对逾期问题的性质有明确定位;应充分考虑逾期后销毁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后续销毁时间框架;应充分发挥禁化武组织决策机构在推动逾期后销毁进程方面的作用,并为此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议机制。有关国家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很多建设性建议,应予重视并纳入考虑。

  值得强调的是,销毁逾期问题事关重大,涉及公约和禁化武组织的信誉以及每一个缔约国的利益,只有在公开、透明和民主的基础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相关决定,才能赢得最广泛的支持,维护缔约国的合作与团结。中方支持主席继续沿着这一方向做出努力,愿一如既往,本着合作和建设性态度,与各方一道为磋商取得积极成果做出贡献。

  其次,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能否按期销毁与确保人类和环境免遭化武伤害这一公约最重要的出发点和核心目标密切相关,事关公约的国际信誉。60多年来,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大量化学武器一直在锈蚀、泄漏,对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的现实威胁。公约生效已逾14年,这些日遗化武仍不时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应该说,相比库存化武,日遗化武的现实危害更为严重,销毁更为紧迫。

  根据公约,2012年4月29日是完成日遗化武销毁的最终时限。执理会2006年关于日遗化武销毁延期的决定(EC-46/DEC.4)亦确认了这一点。作为对销毁负有首要义务的遗弃国,日方已正式承认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销毁。作为受害者,中国对自己的人民和国土环境将在更长时间内继续遭受日遗化武的危害表示严重关切,对公约规定和执理会决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感到忧虑和失望。尽管如此,中方仍本着务实、合作和建设性的态度,与日方在双边层面就逾期后销毁安排进行了多轮磋商,并取得一定进展。同时,为确保公约条款和禁化武组织决策机构决定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中方已正式要求日方与中方尽快商谈禁化武组织框架内处理日遗化武销毁逾期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出了书面建议。中方敦促日方同样采取建设性和务实态度,体现合作诚意,早日达成符合公约规定、体现销毁紧迫性、具有现实可行性并兼顾禁化武组织和当事国共同责任的解决方案,为决策机构同步处理好库存化武、遗弃化武和老化武销毁时限逾期等相关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和氛围。我们期待日方的积极回应。

  第三,禁化武组织未来发展的方向实质上是确定履约的优先领域和工作,涉及诸多政治、法律和技术问题,涉及各国的共同利益,相关进程应公开、透明,循序渐进,民主决策。中方赞赏总干事及其设立的独立咨询小组的工作。咨询小组的最后报告触及履约的方方面面,多数建议较为全面、平衡,为缔约国的讨论和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有些建议在目前形势下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中方支持就这一问题设立不限成员工作组,在公约框架下,在全体缔约国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充分酝酿和深入耐心的讨论,协助决策机构做出符合公约宗旨和目标,有利于禁化武组织长远健康发展和各国利益的决策。

  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仍有大量的库存、遗弃和老化学武器有待销毁,禁化武组织的优先要务仍是推进并监督化学裁军进程。中方认为,在销毁彻底完成前,着手实施禁化武组织转型条件尚不成熟,调整工作重点亦为时过早。禁化武组织应继续以销毁为核心工作,并同步平衡推进工业核查、国际合作等其他重点领域的工作。此外,推进公约普遍性、切实提高各国履约能力、深化化工领域国际合作、加强化武防护与援助亦是推动公约全面、有效履行的重要组成和手段,各缔约国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

  第四,禁化武组织2012年工作方案和预算对未来履约方向具有重要影响。中方认为,明年工作方案和预算应继续确保销毁核查充分、有效,同时对工业核查、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的工作进行合理规划。关于工业核查,中方主张根据公约关于设施风险度和地域平衡的规定,以提高视察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重点统筹完善工业核查机制,而不是简单增加视察次数。相较化武和附表化学品设施而言,“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对公约构成的风险较低,不应成为核查的重点。大幅增加此类设施的年度视察次数、投入过多资源是不合适的。同时,作为公约重要支柱之一,国际合作的全面和有效实施对吸引更多国家加入公约,提高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中方支持增加相关领域投入,并通过制定实施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切实推进国际合作。

  我也很高兴借此机会宣布,中国政府将继续在禁化武组织对非洲援助框架下,为非洲缔约国培训化工人才。我们将于明年上半年再举办一次化工研修生项目,欢迎非洲缔约国派人参加。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