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团在第70届执理会上的发言
2012/10/09

  2012年9月25日,海牙

  主席:

  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欢迎您主持执理会。中国代表团将始终与您和其他代表团充分合作,顺利完成本次执理会各项工作。

  《禁化武公约》生效15年,正同其他国际军控条约一道,构成当今国际和平与安全和裁军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面向公约三审会,禁化武组织如何以化武销毁逾期为警示,总结经验,着眼未来,实现良性发展,是本组织面临的重要工作,对推动总体军控进程势头、维护国际安全环境意义重大。

  主席,

  中方赞同伊朗大使代表不结盟和中国所作发言。下面,请允许我进一步阐述中方立场:

  首先,努力维护《禁化武公约》的权威和信誉。尽管化武销毁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销毁逾期未能避免,大量库存化武、遗弃化武、老化武仍待销毁是不争的事实。化武销毁理应是本组织战略和政策规划的首要任务,是未来工作重中之重,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重大挑战。尽管第16届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化武销毁逾期问题决议,尽管第67届执理会一致通过了关于“2012年4月29日时限和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未来销毁”的决定,销毁逾期问题远未划上句号,化武裁军依然任重道远。

  日遗化武问题是中方履约的重要关切。时至今日,中国人民依然饱受日遗化武的祸害,“此祸不除,危害无穷!”中国人民抱着尽快、彻底、安全销毁日遗化武的期待,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日遗化武,却不得不在十五年后面对销毁逾期的现实。

  更为令人忧虑的是,根据销毁进展报告,当前进度已明显滞后于今年2月执理会通过的销毁计划。这一现状进一步凸显了全面、切实、建设性地执行执理会决议和销毁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方在感谢各缔约国和技秘处在推进和监督销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敦促日方履行公约义务,在销毁计划确立的时间框架内尽快完成销毁工作;要求执理会、缔约国大会和公约审议会充分重视这一问题,有效履行报告和审议职能,包括执理会就年度销毁情况向大会提交单独报告,客观、准确地报告销毁进展。

  第二,立足公约、着眼长远,认真探讨禁化武组织未来优先目标和发展方向。禁化武公约首先是裁军与军控条约,公约各项条款互相关联,相得益彰,本组织应平衡推进各领域工作。关于本组织未来发展的讨论涉及政治、法律、技术、资金等各个方面,敏感、复杂,事关各方利益,应由缔约国在广泛参与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以公开、透明和民主的方式做出决策。

  同时,无论是执理会等决策机构,还是协助决策机构履行职能的技秘处,任何必要的变革均应根据实际需求充分评估后作出。中国代表团认为,当前执理会工作总体情况良好,现有做法是否需要改变、如何改变,应以执理会能否有效、高效开展工作为标准。

  中方欢迎技秘处改进自身工作的建设性意愿,但认为,技秘处结构调整对本组织未来发展有不可避免的影响,应由缔约国充分讨论后作出规划。同时,我们积极支持技秘处就如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如何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推进公约核心目标,如何发挥好协助决策机构的职能并有效加强同缔约国合作等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禁化武组织应以能否保证全面、有效履约为考量,确保充足的资源配置,并予以合理分配。中方一贯支持总干事和技秘处为有效开展工作获取必要、充分资源,因此我们对总干事最初提出的2013年预算总额并不持异议,但也对技秘处在不影响实质工作前提下自主采取的削减开支措施表示欢迎。

  削减预算本身亦不是首要目的,将有限资源利益最大化才是核心。当前形势下,中方充分理解各方要求减员增效的要求与呼声。与此同时,我们希望有关建议或讨论不应损害或减弱禁化武组织推进履约的核心目标和任务,不应影响相关领域业已开展的国际合作。中方将一如既往地以建设性态度参与相关讨论。

  主席,

  中方重视公约三审会在规划本组织今后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期待工作组主席阿尔及利亚大使根据工作组实际讨论情况和各成员国提交的意见看法,及时提出最后文件草稿供成员国讨论,为工作组及三审会顺利举行创造条件。

  中国代表团要求将上述发言作为会议正式文件散发。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