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陈旭大使在第75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4/03/04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你主持执理会表示欢迎,中国代表团将与你和其他代表团充分合作,为顺利完成会议各项议程做出贡献。

  中方感谢总干事尤祖姆居阁下向执理会所做的全面报告,并赞同伊朗大使代表不结盟和中国所做发言。下面,请允许我结合会议议题阐述中方立场:

  第一,在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政府、禁化武组织技秘处和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叙利亚化武销毁工作总体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作为叙利亚化武中唯一的一元化武芥子气已全部运出境外。中方注意到最近叙利亚已提交新的化武陆路运输时间表。中方对上述具有建设性的积极进展表示赞赏。需要指出的是,相关工作是叙利亚政府在国内安全形势堪忧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中方认为,叙利亚化武应当按照执理会决定(EC-M-33/DEC.1)规定的时限销毁,同时确保化武陆路运输的安全同样非常重要。国际社会应致力于做包括叙利亚反对派在内的各方工作,为顺利、安全、尽快完成运输进程创造条件。

  按期销毁叙利亚化武不仅涉及公约和禁化武组织的信誉,还关系到叙利亚问题的政治解决进程。中方始终认为,政治解决是叙利亚问题的唯一出路,应与叙利亚销毁化武进程并行推进。缔约国有义务维护执理会就叙利亚化武销毁问题达成的共识,同时避免将叙利亚化武销毁政治化、复杂化。中国政府一直鼓励叙利亚加快化武运输进程,并为此提供了护航、实物捐助及专家资源。我们愿与各缔约国一道,继续以建设性姿态为推进叙化武销毁作出努力。

  第二,中方赞赏公约第三次审议大会对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的关注和审议,对日遗化武未能在公约和执理会决定(EC-46/DEC.6)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销毁感到遗憾。目前,销毁工作的进展明显滞后于销毁计划,中方敦促日方切实履行执理会相关决定,加大投入,在计划时限内尽早完成销毁。我们呼吁并欢迎各缔约国和技秘处在推进和监督销毁方面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

  第三,公约生效17年来,禁化武组织和缔约国共同为推进防护援助及国际合作付出不少努力,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果,但距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期待和实际需求尚有一定差距。为此,不结盟运动+中国向公约第三次审议大会提交了《全面履行公约第十一条行动计划建议》(RC-3/NAT.13)。中方认为,本组织应继续增加在国际合作领域的投入,积极探讨实施包括“行动计划”在内的相关措施。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水平和履约积极性,也将有益于实现公约普遍性。

  主席先生,我愿借此机会宣布,今年4月23至25日,中方将与技秘处合办面向东南亚及南亚国家的国际合作研讨会,讨论化工安全与安保问题。中方还将于5月26至30日继续与技秘处合办化武防护与援助高级培训班。欢迎感兴趣的缔约国踊跃参加。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