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团长陈旭大使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三次审议大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
2013/04/11

  2013年4月8日,海牙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你当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第三次审议大会主席表示祝贺。中国代表团愿与你和各国代表团充分合作,推动大会取得成功。借此机会,我愿对阿尔及利亚大使巴格莉阁下及其领导的筹备工作组所做大量工作表示感谢。我也完全赞同伊朗副外长阿訇扎德阁下代表“不结盟运动”和中国所做的发言。

  主席先生,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另一方面,世界仍很不安宁,地区动荡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维护共同和平、安全与稳定,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等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任务,仍然是国际关系的首要议题。

  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包括公约在内的多边军控和裁军体系,对维护全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方应立足于公约核心条款,充分利用三审会契机,总结过去履约经验,凝聚共识,妥善规划下步履约工作,促进公约平衡有效实施,早日实现公约宗旨与目标。

  主席先生,

  中方已向大会提交了国家履约报告和立场文件,全面介绍了中国的履约工作及对相关问题的立场。我愿结合大会议程,进一步阐述中方以下立场:

  第一,化武裁军始终是公约核心目标和禁化武组织优先要务。16年来,化武拥有国为推进库存化武销毁付出巨大努力,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同时认为,化武裁军进程并未划上句号。有关国家应认真落实缔约国大会关于化武销毁逾期问题决定,在既定期限内尽早完成销毁,最大限度消弭逾期对公约造成的负面影响。禁化武组织应确保核查资源投入,继续对销毁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尽早、安全、彻底完成日遗化武销毁刻不容缓。日本侵华战争过去已将近70年、公约生效已16年,但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大量化学武器仍不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日遗化武的销毁攸关公约核心目标的实现。中方对日本未能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完成日遗化武销毁表示遗憾。与此同时,中方本着务实、合作和建设性态度,与日方就日遗化武销毁逾期问题达成多、双边安排。禁化武组织执理会第67次会议通过了日遗化武销毁逾期决定及中日共同提交的销毁计划。

  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进度再次滞后于上述销毁计划。中方要求三审会全面审议日遗化武销毁问题,敦促日方认真落实执理会相关决定,加大投入,在销毁计划时限内尽早完成销毁;呼吁禁化武组织决策机构和技秘处继续督促和推动日遗化武销毁。中方正与日方协调,拟邀请执理会成员年内赴日遗化武销毁设施访问,实地了解日遗化武销毁进展。

  第三,在公约许可范围内改进和完善工业核查机制。改进工业核查相关措施应以提高核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目标,避免增加缔约国负担,兼顾地域平衡因素,严格按公约要求、特别是设施风险度高低,合理分配对各类工业设施的核查资源。执理会工业磋商,应优先解决包括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视察选择方法等在内的重要未决问题,对启动超出公约规定的相关问题讨论应持慎重态度。

  第四,防护、援助及国际合作条款是公约全面有效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缔约国防化能力,适当增加国际合作领域投入,积极探讨实施包括“行动计划”等相关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水平和积极性,吸引更多国家加入公约。

  第五,禁化武组织未来工作规划应着眼于全面实现公约宗旨和目标。在化武销毁完成之前,履约优先事项仍是化武裁军。为此,禁化武组织应保持工作的延续性,继续积极推进并有效监督化武销毁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全面、平衡推进工业核查、防护与援助、国际合作等公约主要支柱。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认真履行公约各项义务,业已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履约体系。作为公约第六条下宣布和可核查设施数量最多的缔约国,中国按时提交各类宣布,成功接待禁化武组织各类视察300余次。中国国家履约机构并克服人手紧缺和后勤保障困难,主动接受连续视察,为技秘处节省了大量资源。中方支持并积极参与禁化武组织各项工作,与该组织在防化与援助、国际合作及普遍性等领域合办了大量活动,共同促进履约工作。年内,中方将再次与禁化武组织在北京合作举办化武防护与援助培训班及国际合作研讨会,我们还将继续为非洲国家提供化工人员培训。

  主席先生,

  历经16年努力,多边化武裁军已取得丰硕成果。展望未来,全面实现公约宗旨和目标仍任重道远。中方愿与各方一道,继续推进全面落实公约,以早日实现无化武世界。

  谢谢主席先生。中国代表团要求将上述发言作为会议正式文件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