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驻禁化武组织代表徐宏大使关于调查鉴定组首份报告的发言
2020/04/24

  中方注意到日前技秘处调查鉴定组出台的首份报告。我愿就此机会重申,中方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化学武器,支持禁化武组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对可能使用化武事件开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结论。

  调查鉴定组自成立伊始,就饱受争议。包括中方在内的不少国家从一开始就反对以投票方式通过超出公约范畴的"应对使用化武威胁决定" (C-SS-4/DEC.3),对建立调查鉴定组存有关切。中方这一立场没有改变。对于调查鉴定纽工作,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调查鉴定组”成立超出公约授权。公约对于指称使用化武事件有详细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设立“指称使用化武调查”和“质疑性视察”等机制开展调查,并明确规定相关调查程序和方法,包括在冲突环境下开展工作的程序。这些机制旨在“澄清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遵约疑问”,有关报告应提交执理会审议,由执理会处理“是否发生任何违约情况”等事宜,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由执理会和缔约国大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应当强调的是这些机制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缔约国签署并加入公约时即表明接受这些机制,而非公约之外的核查机制。一些国家强行推动通过投票方式另起炉灶,建立专门所谓“使用化武追责调查”的新机制,其授权超出公约范畴,损害公约权威性和有效性。

  其次,调查鉴定组工作方法未体现全面、客观和公正原则,不符合公约的规定。该小组自成立以来,从未将工作方法提交执理会审议,也未向缔约国散发,缺乏透明。该小组一直强调有关工作方法遵照所谓“国际最佳实践”,采取其他国际调查机制的类似做法。中方认为,既然是禁化武组织设立的调查机制,其工作方法和程序必须符合公约及其核查附件的要求,而不应遵从其他机构的所谓的含义模糊的“最佳实践”或“类似做法”。任何调查都应基于确凿的事实和证据,但从具体程序上看,调查鉴定组未赴现场调查,缺乏直接证据,仅靠在第二国采访所谓“目击者”、采信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样品、听取所谓“外界专家”意见,这些做法无法保证证据链的完整与闭合,与公约及其核查附件的有关规定背道而驰,难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与公正。

  至于调查鉴定组的组成,根据技秘处公开的信息,其成员主要来自西方国家,特别是5名核心成员,即2名调查员、2名分析员和1名法律顾问全部来自西方组,所占比例远远超出其他地区组,因此未能体现公平地域代表性。作为一个具有重要、敏感授权的调查机制,其组成缺乏应有的平衡。

  第二,公约确立的核查机制均为事实调查,对于肇事者是谁,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些问题超出技秘处事实调查的技术授权,应依据公约第八条由执理会讨论决定。因此,调查鉴定组的职责也应仅限于查明并报告与化武来源可能相关的所有资料,报告做出叙军方是化武使用肇事者的结论超出调查鉴定组授权。

  最后,中方强调,有些国家打着维护公约的“幌子”,强行推动通过超出公约授权的"应对使用化武追责决定",成立的调查鉴定组工作程序亦不符合公约及其核查附件规定,已对公约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严重冲击。目前,禁化武组织工作面临困境,投票代替了对话,缔约国之间围绕使用化武追责问题分裂、对立,禁化武组织正沦为地缘政治斗争的工具。

  中方一再呼吁,应推动使用化武追责问题回归公约框架,技秘处作为技术性机构,应严格依照公约,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执理会等决策机构应发挥应有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依照公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执理会做出任何结论或采取任何行动必须是慎重、严肃的。如果缔约国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则不应该仓促做出结论或采取行动。中方希望各方能通过对话弥合分歧,妥善处理叙利亚化武问题,共同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