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出席禁化武组织执行理事会第九十四届会议一般性辩论发言
2020/07/07

  主席先生,

  首先,中国代表团祝贺你当选执理会主席并主持会议。中方对你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召开本次执理会所做努力表示赞赏,相信以你的外交经验和技巧,一定能改善执理会工作和氛围,加强缔约国团结和协商一致精神,推动各项审议取得成功。

  中方认真听取了总干事所作的发言以及几位副主席所作的报告。中方赞同阿塞拜疆菲克拉特·阿洪多夫阁下代表不结盟运动和中国所做的发言。下面,我愿就以下几个重要问题进一步阐述中方的立场和主张。

  首先,在化武销毁方面,中方注意到近年来库存化武销毁所取得的进展,敦促余下的化武拥有国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义务,按照缔约国大会关于化武销毁逾期的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尽早完成销毁。经过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销毁有所进展,但总体销毁进程仍然严重滞后,对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中方敦促日方切实履行遗弃国责任,加大投入推进销毁进程,并妥善处理污染土壤等突出问题。中方将一如既往地予以配合。当前由于疫情因素,日遗化武销毁相关工作已被推迟,中方将与日方以及技秘处继续保持沟通,适时恢复相关工作。

  其次,关于消除叙利亚化武计划问题,中方注意到总干事和叙利亚散发的相关报告。中方理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原计划开展的相关部署和活动被推迟,支持技秘处与叙利亚继续保持接触和对话,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相关活动,推动叙化武初始宣布澄清等未决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中方一贯反对任何国家、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武。对于指称使用化武事件,中方主张依照《公约》以及相关核查附件的规定,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结论应基于事实,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对于调查鉴定组工作,中方从一开始就强调其成立超出《公约》授权。一些国家强行推动成立这一机制加剧了各缔约国围绕叙利亚化武问题的分裂和对抗。对于调查鉴定组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中方同样存在关切,其成员构成未能体现公平地域代表性。

  中方再次呼吁,应推动使用化武追责问题回归《公约》框架。技秘处作为技术性机构,应严格依照《公约》,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执理会等决策机构应发挥应有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公约》为准绳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执理会做出任何结论或采取任何行动必须是慎重、严肃的,在此之前开展深入、充分的讨论。中方呼吁各方通过对话弥合分歧,共同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关于修订行政财务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中方重申,行政财务咨询委员会作为一个开放性、不具决策权的机制,应保持多样性和地域平衡性,缔约国有权提名其认为合适的人选,其任职条件应当与其他类似国际组织保持一致,不宜设立主观随意、模糊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任职标准或行为准则。

  第四,关于以气溶胶方式将中枢神经作用剂用于执法的问题,中方强调这既涉及技术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对于《公约》本身和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应该慎重对待。尽管该问题已提出多年,但缔约国现阶段应进行充分讨论,深入交换意见,以争取形成广泛共识。

  第五,中方鼓励主席、副主席和各协调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各个磋商机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全面、平衡推进《公约》各项工作。

  中国代表团要求将此发言作为会议正式文件散发,并刊载于禁化武组织内网。

  谢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