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团长吴恳大使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特别缔约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
2018/06/28
 主席先生: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自1997年生效以来,在禁止和销毁化学武器,防止化武扩散,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公约普遍性和有效性不断加强,公约机制运行良好。禁止使用化学武器、防止化武重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准则。

中方高度关注近年来在不同地方多次发生指称使用化武并造成平民伤亡事件。作为公约缔约国,以及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受害者,中方对化武使用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同身受,一贯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化学武器。我们支持对所有指称使用化武事件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基于确凿证据,得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结论,将肇事者和责任方绳之以法。中方一贯支持禁化武组织严格根据公约规定,在调查处理指称使用化武事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公约缔约国大会和执理会,以及有关附属机构对化武使用问题一直保持着关注并采取行动,包括成立“事实调查组”以及参与联合国相关机制对指称使用化武事件开展调查,向有关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就“非国家行为体使用化武威胁”问题协商一致通过决定(EC-86/DEC.9)等。中方注意到一些国家要求召开本次特别缔约国大会的初衷,也注意到各方对会议目标和成果还有不同看法。我们希望缔约国能够通过磋商弥合分歧,切实维护禁化武组织团结。

主席先生,

中方支持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努力。对于如何加强公约机制,维护公约宗旨和目标,妥善应对化武使用威胁,中方有三点主张:

第一,禁化武组织应平衡处理公约遵约和履约相关问题。化武销毁是公约的四大支柱之一,早日完成化武销毁,包括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销毁,事关“无化武世界”目标的实现,也是确保化武不被使用、防止化武再现的必要保证。执理会、缔约国大会、审议大会应给予库存化武销毁、遗弃化武销毁以同等关注。

第二,应充分利用公约现有机制调查和处理指称使用化武问题。公约设立了“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指称使用化武调查”、“质疑性视察”等机制,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程序和方法。上述机制旨在澄清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违约问题,通过调查确认缔约国是否违约,并据此通过禁化武组织执理会和特别缔约国大会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提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方愿就如何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加强、完善上述机制与各方深入探讨。

第三,应坚持禁化武组织协商一致做决定的良好传统。自禁化武组织成立以来,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成功处理了叙利亚化武销毁等诸多复杂、敏感问题。事实证明,强行表决存在分歧的决定草案,只会引发缔约国间对抗,加剧组织内部矛盾,不利于维护公约权威和组织团结,也无助于实现加强公约机制的目标。

主席先生,

中方支持禁化武组织根据公约规定,在调查和处理指称使用化武事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中方认为,在尚未穷尽运用公约现有机制安排的情况下,建立新的“追责机制”能否在公约条款中找到依据,是否超出公约权限,是否需要修约,将对禁化武组织未来发展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慎重对待,仔细研究,不宜匆忙做出决定。

中方支持加强禁化武组织就指称使用化武事件开展调查的能力,包括建立由禁化武组织决策机构授权成立的调查组,开展公正、透明的调查。中方也支持缔约国就如何加强禁化武组织调查能力等问题深入开展讨论,提出可行建议。

主席先生,

从讨论情况看,各方在维护公约有效性、谴责化武袭击事件、开展公正客观调查、将化武使用肇事者绳之以法等问题上有着广泛共识,但对于开展调查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看法。我们呼吁各方相向而行,通过协商弥合分歧,凝聚共识,共同维护公约有效性,妥善应对公约在新形势下面临的各种挑战,切实推进公约宗旨和目标。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