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2017/09/12

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请提前通过我馆领事证件咨询邮箱预约办理,电子邮箱:the-hague@csm.mfa.gov.cn。  

在我馆申请公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证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馆只受理合法旅居荷兰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人的公证申请。临时来荷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应在国内办理。  

外籍人士(含华人)或法人在中国使用的文书,应当在荷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及荷外交部领事认证,然后向我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认证书与公证书效力相同。  

2、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等。  

3、因核查手段有限,我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1)声明书公证  

(2)委托书公证  

(3)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  

(4)指纹公证等  

二、公证职责  

1、我馆只负责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签名等)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中国境内文书接受部门的要求,请在申请公证前向相关部门或律师咨询。  

2、下列事项不予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或驻在国的事实或证书(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以上事实一般由中国国内或荷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确认,我馆不掌握相关情况。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然后向荷兰驻华使领馆或我馆申请领事认证。  

如申请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申请人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的委托书公证。  

(2)不办理合同、协议、不动产、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类公证。  

合同、协议类公证需依照我国或荷兰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中国国内或荷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荷兰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3)不办理对下列涉房产处分和其他重大财产处分有关公证。

涉房产处分公证主要包括:房产购买、出售、抵押、解押、拆迁、收取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声明书。涉其他重大财产处分公证包括对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如珠宝、古董等进行转让处分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

(4)不办理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5)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

(6)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三、申请人责任  

1、有关文书不在以上不公证范围之列,且应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文书,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无论是要求还是建议,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3、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申办公证须知  

(一)基本申请材料  

1、可证明申请人中国国籍和身份的材料:护照、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2、荷兰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主要公证类型及应提交材料  

1、委托书公证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托人在行使权利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申办此项公证时,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书文本。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2、声明书公证 

声明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公开的意思表达。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申办此项公证,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声明书文本。可事先书写或打印,但切勿签署和填写日期(必须在领事官面前签字并填写日期)。  

(2)与声明事项有关的证明等。如办理无配偶声明书时,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或经国内认证过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者请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或经国内认证过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3、指纹公证  

指纹公证是指对申请人捺取的指纹进行证明,通常用于办理在中国境内期间无犯罪记录证明。  

4、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是证明护照复印件真实性,以便在中国境内办理相应事务。我馆仅办理由本馆签发的中国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三)注意事项  

1、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馆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2、文书应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委托书、声明书内容应当真实,委托、声明事项应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您真实意愿的表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4、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办理时间和费用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正常:4个工作日,19欧元。

加急:3个工作日,40欧元。

特急:2个工作日,50欧元。